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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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关注“无锡滨湖”门户网站(//www.tqg1816.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办公时间:9:00—17:00;联系电话:0510-81178961;传真号码:0510-81178962;邮政编码:214000,邮箱:wxbhhbj@vip.163.com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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