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务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2 09:50 [ 大 中 小 ]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及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政务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务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务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八条 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由业务科室负责人针对是否涉密、公开形式、范围等内容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初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由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后报局党政办;
(三)重大事项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四) 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凡在政府信息发布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并需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拟公开信息部门 |
|
信息名称 |
|
文号 |
|
信息内容摘要 |
|
信息载体形式 |
□公文 □非公文 |
信息拟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政务公开栏 □电视广播 □报刊 □其他 |
信息拟公开时间 |
|
科室负责人 初审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若不予公开,请注明理由和依据: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工作秘密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
|
不予公开的依据: |
|
主要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政务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局党政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科办及工作人员,由局纪委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是指为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及时向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公开的政务信息纸质材料;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五)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六)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收费情况,收费是否合理,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七)其他根据工作安排及上级部署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指标进行,具体标准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局机关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
(二)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第七条 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可以组织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的代表以及服务对象代表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八条 评议采取问卷评议、座谈会评议、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