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5 11:34 [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每一个信息在产生时,根据信息公开目录四级栏目,由相关科室准备好公开资料的文本稿、电子稿和公开申请表,经保密涉密审查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
第三条 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60天。
第四条 根据最新公开目录和更新周期频率,将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评议,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