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9 14:26 [ 大 中 小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各基层分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 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客观、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除外。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推进、协调等工作。各分局、科室(以下简称各部门)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更新等工作。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策文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机构概况,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下属机构设置等;
(三)公告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公告公示信息;
(四)部门预决算,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及政府采购等信息;
(五)人事信息,部门人事任免、招录信息结果等;
(六)动态信息,工作创新做法、政务信息宣传等;
(七)权责清单、服务事项及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优先在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明确能否公开,并报经法规科审核同意。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提出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办公室组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部门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除外;
(三)过程性信息,指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四)内部管理信息,指内部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用于记载或者反映纯粹内部事务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渠道和形式
第十二条 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一)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
(五)公告栏、宣传栏等。
第十三条 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妥善保存不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可通过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转载权威解读文件等方式,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及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第十五条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上级单位或者同级宣传、网络监管等部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积极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发现公开的信息不准确、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被依法更正、撤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更正,应当自收到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形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