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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9 17:26来源:滨湖区交通局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

  “放管服”改革,核心是“放”、关键在“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李克强总理指出:“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越来越便捷,如果监管跟不上,就容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严峻考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如何确定监管的事项和任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各地各部门结合权责清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纳入江苏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也要实行清单管理,明确监管措施。统筹制定全省监管计划任务,促进公正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如何厘清监管职责边界

  本轮机构改革中,我省部分市、县(市、区)推行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对于“有证无照”“有照无证”“无证无照”等情形,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查处。省政府适时修订《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

  四、在公平公正监管方面如何规范

  坚持以公平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梳理论证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增强“柔性执法”效果,依法慎用实施行政强制。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如何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信用评估。推动市场主体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六、在监管方式上有哪些创新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是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抽查为辅,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必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网格化管理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监管,网格化管理要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各部门研究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加强法制审核,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三是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监管投诉举报系统,汇聚各地各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和信访数据。推广移动端执法、非现场执法,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回传“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在线预警、管控、惩戒、处置的协同监管平台。

  七、重点领域如何监管

  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对我省近期远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重点领域的监管措施。《实施意见》明确在食品、疫苗、药品、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作用,制定网格员安全生产巡查责任清单,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建成覆盖全省的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全过程追溯体系;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打通与相关部门和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的信息通道,及时发现研判异常经营行为,精准检查、及时处置。

  八、自由贸易试验区如何实施监管

  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新型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支持片区在引导市场主体自律、推动行业自治、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等方面先行先试。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市场监管、海关、口岸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一体化政务服务综合办事平台。健全网格化监管执法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九、如何保障文件实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计划任务,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加快推进相关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实问责免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将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市、县(市、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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