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10 09:53 来源:滨湖区人民政府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温情社会救助改革工作要求和《关于构建滨湖区困难家庭温情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以主动发现为切入口,改变传统“依申请救助”局面,利用大数据比对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即时救助。深入推进政策协同,优化救助政策供给,着力提升救助精准度,切实兜牢社会救助保障网。
二、工作目标
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由区民政局牵头筹措温情救助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相结合,实施“滨湖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责任险”。由区民政局作为救助责任保险投保人,向社会公开招标专业保险公司,由中标保险公司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对困难对象实施主动、精准救助。
三、实施时间
滨湖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对象范围
具体划分为户籍在滨湖区的特定对象和普通对象。
(一)特定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对象;
3.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监护缺失儿童;
4.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二)普通对象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且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
五、对象认定
(一)认定条件
1.特定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金融资产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普通对象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6.5万元,1人户可上浮30%、2人户每人可上浮20%、3人户每人不做浮动、4人户每人可下浮20%、5人户每人可下浮30%、6人户及以上户每人可下浮30%(详见附件2)。对具有赡(扶、抚)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标准,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民规〔2021〕3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执行。
3.普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救助:
(1)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但购买价格超过15万元的;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3)医疗票据超出规定期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4)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的;
(5)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3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6倍的;
(6)具有赡(扶、抚)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机动车辆但购买价格超过20万元的;
(7)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与家庭外人员共有产权的,按整套计),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8)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或其它资产高于本市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认定时间
对特定对象、普通对象的资格认定按现行规定全年常态化进行。
(三)认定程序
1.对特定对象的资格认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对普通对象的资格认定,由个人或委托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对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金融资产等进行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镇(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救助标准
(一)特困供养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监护缺失儿童2类对象
因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以及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救助。
(二)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4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普通对象中的低收入家庭2类对象
因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以内给予7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5万元部分给予8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9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000元(含)-5000元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给予4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3万元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给予6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四)普通对象中的因病家庭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出2.5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全年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七、其他事项
(一)对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认定;对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的鉴定,均参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二)温情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慈善基金会按照1:1投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承担全程监管责任。资金总额采取年度总量框定原则,如有资金结余,可跨年使用,顺延补充至下一年救助资金总额。资金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等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困难对象的账户,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救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服务费,服务费不计入专项资金总额,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预算。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实施困难家庭温情救助责任险(医疗、教育、急难特殊对象)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锡滨民规发〔2020〕1号)废止。
附件:1.滨湖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明细表
2.滨湖区温情救助普通对象金融资产限额标准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附件1
滨湖区困难对象温情救助明细表
救助对象 |
对象类别 |
救助范围 |
救助金额 |
||
特困供养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监护缺失儿童 |
特定对象 |
因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以及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全额救助(100%) |
||
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 |
特定对象 |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000元以下 |
50% |
全年门诊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
60% |
||||
5000元(含)以上 |
70% |
||||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万元以下 |
40% |
全年住院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
||
1万元(含)以上 3万元以下 |
50% |
||||
3万元(含)以上 |
60% |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特定对象 |
因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3万元以下 |
70% |
全年医疗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
3万元(含)以上 5万元以下 |
80% |
||||
5万元(含)以上 |
90% |
||||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000元以下 |
50% |
全年门诊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
||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 |
普通对象 |
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
60% |
||
5000元(含)以上 |
70% |
||||
因患除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它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1万元以下 |
40% |
全年住院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
||
1万元(含)以上 3万元以下 |
50% |
||||
3万元(含)以上 |
60% |
||||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过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须支出(家庭必须支出指满足家庭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支持,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总额超出2.5万元的因病家庭 |
普通对象 |
因患12种慢性病(重症)、门诊特殊病种以及其它疾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 |
2.5万元以上 |
70% |
全年住院救助总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 |
附件2
滨湖区温情救助普通对象金融资产限额标准表
项目 |
家庭人均总额 |
1人户(上浮30%) |
2人户(每人上浮20%) |
3人户(每人不作浮动) |
4人户(每人下浮20%) |
5人(含)户(每人下浮30%) |
6人(含)以上户(每人下浮30%) |
备注 |
普通对象 限额标准 |
6.5 |
8.45 |
15.6 |
19.5 |
20.8 |
22.75 |
按家庭人均 总额每人下 浮30%类推 |
如家庭中有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在读高等院校学生、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持证的残疾人,本人上浮30%;重病人员、持证重残人员,本人上浮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