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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2 14:10来源:滨湖区民政局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2020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文件,将婚姻登记纳入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清单,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扎实有效做好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有关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决策部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现将《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2283

 

 

 

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省内通办”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做好我省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及民政部有关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实际,就开展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利民惠民,着力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强化便民意识,不断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全面提升我省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全省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时,管辖范围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省内通办,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放开。

    三、实施时间

        20229月底前,全省13个设区市全面实现离婚登记省内通办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平稳有序推进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措施,科学研判形势,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压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开展跨区域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婚姻登记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汇报,妥善处理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和婚姻文化建设,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登记颁证常态化机制,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严格依法登记。各婚姻登记机关要持续抓好婚姻登记机关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婚姻登记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造作风优良、依法行政、安全规范、服务周到、群众满意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及时修改、完善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确保跨区域婚姻登记档案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统一

    (三)完善历史数据。各地要进一步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查漏补缺、去重纠错、信息完善,切实做好有瑕疵历史数据的当事人姓名、18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等个人信息的校对、核验、回填等数据清洗工作。各地可通过不同层面、不同角度,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历史缺失数据的补充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会同公安、档案管理、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核对完善;通过登记地村(居)委会联系当事人进行确认完善;通过动员群众补领婚姻登记证进行补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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