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1-20 16:01 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
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滨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滨湖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变革、质量强国的重要方针,进一步在我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企业和社团组织不断优化管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滨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区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成效卓越,体现标杆引领作用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比一次。设立“区长质量奖”不超过2个,“区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评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其他委员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评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研究、协调、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请批准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委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和规范;
(三)组织拟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以及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提交区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报告区长质量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七)承担评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或其他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机制、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经评委会同意,申报条件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近3年国家和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者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四)近3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较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
(五)近3年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准则》(DB3202/T 1002—2018)、《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准则实施指南》DB3202/T 1003—2018等标准,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陈述答辩分占10%,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答辩、评委会审议、政府批准、社会公示等环节。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前,评委办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以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应当如实填写《滨湖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滨湖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经申报组织所在地板块,区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委办。
第二十条 评委办应当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提交材料评审组。
第二十一条 材料评审组应当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对申报组织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办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环节的名单,并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组根据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并予以评分。
第二十三条 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原则上应当单独组成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委办根据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的评分进行综
合排名,提出滨湖区“区长质量奖”和“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滨湖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关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由评委会向社会公告,并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金。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