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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锡市公路条例》

发布日期:2023-06-05 10:54来源:滨湖区人民政府

  《无锡市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经无锡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3月30日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7条,主要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公路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公路工作组织领导,适应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实际,《条例》进一步厘清公路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体制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三是明确公路监督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规定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道、省道的养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县道的养护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强化整体布局,规范公路规划建设

  公路规划是公路建设的先导,是引领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规定市域公路网、县道、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以及报批要求,编制公路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公路等级和选线,注重公路路网的完善,充分利用既有公路线位资源,并与城市道路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二是明确各级公路的建设主体,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建设主体,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三是明确公路规划和建设的具体要求,如:规划和新建学校、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规定标准,规划建设轨道交通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四是突出智慧公路和绿色公路建设,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公路附属设施以及与智慧交通有关的其他基础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路建设严格执行节约用地、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加强公路与沿线生态、景观的一体化设计。

  三、聚焦公路养护,提升公路路况水平

  公路养护对于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洁化美化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明确调整养护主体的要求,规定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等原因,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理养护主体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公路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移交手续;公路穿城段城市化、街道化的,经协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公路行车道以外部分交由相应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接管养护。二是明确公路养护有关单位的职责,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和养护作业规程进行养护作业;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涵洞、隧道进行检查,发现达不到原标准或者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三是突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美化工作,规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要求,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四、细化管理举措,保障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条例》采取多种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公路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一是明确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规定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标准,并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一系列禁止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等进行规范。明确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原则,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设置平交道口的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和照明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易发的平交道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示警桩、减速装置等设施。三是明确损坏公路以及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理。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洒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责令其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四是突出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规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排查农村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等设施。

  五、坚持多措并举,着力推进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

  为切实强化公路治超,从路面和源头强化管控,《条例》设“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章,重点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确立全链条治超工作体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发现可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车辆或者属于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给有关部门。二是规范称重检测。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要求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装称重监控设施,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三是强调数据互通、联动执法等要求。明确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根据市际、县际公路路网的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地区的协调,开展市级、县级联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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