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民办发〔2020〕36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18〕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激发社会活力,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多元化社会组织扶持机制,构建分级分层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鼓励引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将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本级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加强运营管理,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提升专业技能和实务能力。
第五条 鼓励市(县)区、镇(街)、有条件的村(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将闲置资源给予社会组织办公和开展服务,通过技能培训、能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措施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对日常运营规范、培育组织有力、综合效能较高的市(县)区级、镇(街)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给予资金扶持,市(县)区级每个10万元,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3个;镇(街)级每个8万元,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8个。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服务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对开展服务经济发展类、议事协商类、人群帮扶类、平安守护类、志愿服务类等项目的品牌社会组织给予资金扶持。从组织发展、项目管理、资源整合、社会影响等方面对组织建设和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优秀、较好、良好三个等级,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的资金扶持,每年扶持数量不超过30个。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服务领域,同一服务领域三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申报上述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发展:登记成立两年以上,近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拥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运行,坚守诚信自律。
(二)项目管理:在本领域内开展两年以上,所涉及的经济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广泛性,受益群体精准;针对目标人群和现实问题的实践探索路径清晰、举措扎实、内容详尽;绩效评价良好;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可复制性。
(三)资源整合:通过发动企业、参与社区基金等方式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具备一定的整合社会资源能力。
(四)社会影响:在制定行业标准、推动机制创新、培育领军人才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在本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形成良好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社会组织本身及开展的项目、案例等荣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第七条 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税优惠、参加表彰奖励等的参考条件,重点对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资金扶持。自2022年起,对首次评定为5A、4A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资金扶持。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逐级提升的,只补差额。
第八条 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经市民政局、财政局认定,酌情给予资金扶持。
第九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品牌社会组织扶持资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每年发布通知,明确当年的计划安排、资格条件、时间步骤等。
(二)组织申报。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发动宣传,对照通知,组织申报,并就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初审责任。
(三)组织评审。市民政局根据规定,在全市社会组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评审。
(四)评审确认。评审结果经市民政局党委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5A、4A级社会组织经省、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定后,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扶持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并结合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对社会组织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运行发展、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开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申报扶持资金。凡违规使用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江阴市、宜兴市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政策解读://www.tqg1816.com/doc/2023/07/19/4016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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