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安委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保险机构:
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管理,现将《无锡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无锡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机制作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用(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是指保险机构为防止或减少参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参保企业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应当按照当年年度参保企业实收保费总额 20%的标准提取,按照“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对象必须为参保企业,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行管理,统筹支付;
(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三)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五条 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的使用主体为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金属冶炼等重点领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责险项目承保保险机构,并由各类行业(领域)安责险承保保险机构组建的安责险风险防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风控服务中心)统筹和监督。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对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参保企业充分沟通,科学合理制定季度、年度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并于每季度、年度的次月初报给履约管理单位,履约管理单位整理汇总报送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范围使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专项推进会;
(二)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助力实施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重点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
(八)开展风控咨询服务等其他有关工作;
(九)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事故预防服务。发生其他类似或特殊费用的,需经风控服务中心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八条 保险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行业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实施细则,建立费用使用台账,并将相关信息上传或录入无锡市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信息及时和部省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上传,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和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管理,不得有非法预提、挪用、虚列、套用安责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保险机构建立风控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也可通过聘请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库、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聘风控服务供应商管理制度、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公开遴选方案及服务费用标准、服务情况及质量考评机制等,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实效。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年度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专业审计制度,有关审计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安责险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事故预防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