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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4 11:16 [ ]

关于注销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4年第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荣巷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1家使用单位因停产、搬迁等原因未能办理1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滴翠路98号)二楼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注销。

 

联系人:刘伟刚、周荣桓  联系电话:81170081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4

 

 

 

附件:拟注销的1台特种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名称

变更内容

  1.  

储气罐

21703202112011030003

无锡市长丰锯木加工有限公司

注销

  1.  

 

 

 

 

 

文章来源:滨湖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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