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爱科换热器+碳投环境
发布时间:2024-07-22 15:24 [ 大 中 小 ]
2024年7月22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1 |
清洗线工艺提升改造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紫云路 |
无锡爱科换热器有限公司 |
无锡市韵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冷却塔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生产废水须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均不得外排。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及真空钎焊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振动部分:该项目须对翅片成型机、开式可倾压力机等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 5、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边角料、金属粉尘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沾染机油)、废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镁渣、废过滤废物、清洗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
2 |
RTO、RCO及沸石转轮新建项目 |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梁乐路8号 |
无锡碳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无锡市韵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废水部分:该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喷砂、搅拌调浆、切割组装、喷塑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喷塑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废棕刚玉、废塑粉、废塑粉桶、废滤筒、收集粉尘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包装材料、含油抹布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
公开时间: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