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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滨湖区拟征告〔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11-06 15:15 [ ]

信息索引号 014028901/2024-05721 生成日期 2024-11-06 公开日期 2024-11-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体裁 公告
主题(一级)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级) 土地 关键词 经济,乡镇,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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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滨湖区拟征告〔2024〕23号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湖区拟征告〔202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刘闾路与翠竹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胡埭镇刘塘村农民集体。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117日至20241120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滨湖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它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陈银慧;电话:0510-85139206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4116

                                                                                                                                                                              

文章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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