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部门编制了《滨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教育局”(//www.tqg1816.com/jyj)“信息公开指南”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分类体系
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后台定制设计表格,表格内容包含:部门职能、编制;领导名单、简历及工作分工;处室名称、业务职能、负责人、电话;直属机构名称、领导信息、职能、地点、联系方式等。
(2)法规文件及解读:部门文件及修改废止(社会事业类、其他、批复类)、决策草案、政策解读、图解政策;
(3)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及解读、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实施情况及工作总结;
(4)财政信息:部门预决算(含三公经费)、专项资金(教育民生、其他)、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预决算说明、项目履约信息;
(5)重点工作:重点工作执行情况、实事项目及进展、重大会议;
(6)人事信息:干部选拔任免
(7)统计数据及解读:专项统计数据、数据解读;
(8)重大项目:项目基本信息、资金分配、实施进展;
(9)政府采购:采购公告、招投标情况、中标(采购)公示;
(10)权责及监管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审批过程结果信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信息;
(11)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工作动态、应急事件、安全知识;
(12)教育信息:学区划分、招生政策、教育资助、民办学校监管、随迁子女入学、建设信息、贫困地区教育条件改善计划、教育督导。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滨湖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内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
(三)本部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部门的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办公室;办公时间:9:00—17: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10-81178608;传真号码:0510-81178608;邮政编码:214071。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滨湖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机构: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办公时间:9:00—17: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10-81178608;传真号码:0510-81178608;邮政编码:214071。
四、申诉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监督电话:8117861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