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网站”(//www.tqg1816.com/)“政务公开”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分类

  (一)政府概况:后台定制设计表格,表格内容包含:机构职能、编制;领导名单、简历及工作分工;处室名称、业务职能、负责人、电话;直属机构名称、领导信息、职能、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文件:文件修改废止、部门文件、决策草案、政策解读 。

  (三)重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

  (四)人事信息:干部选拔条件与程序、干部任前公示、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

  (五)财政信息:区本级财政预决算(含三公经费)、政府部门财政预决算、党群团体财政预决算、区本级预决算说明、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以及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重要政策、工作进展等信息。

  (六)规划计划:公开本地本部门“十四五”规划发布、工作部署、推进情况等信息,同步公开规划解读材料、历史规划(计划)信息。

  (七)数据发布:按照主题、地区、部门、时间等维度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分类;通过图表或图解等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数据;提供数据查询功能,是否可按数据项、时间周期等进行检索,动态生成数据图表。

  (八)公共资源配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

  (九)建议提案结果公开:公开人大建议结果和政协提案结果。

  (十)权责清单及调整信息:全面、规范公开权责清单及动态调整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及监管执法信息。

  (十二)价格收费:收费目录、听证信息、取消及调整公示、违法违规处理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测。

  (十三)审计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单项审计结果。

  (十四)教育信息:公开义务教育工作方面政策文件、工作开展情况。

  (十五)社会保障:重点公开养老服务工作方面政策文件、工作开展情况。

  (十六)就业信息:就业工作方面重要政策、重要活动信息情况。

  (十七)乡村振兴:公开扶贫、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重要政策、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生态环境:公开生态环境工作方面政策文件、监管、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九)医疗卫生:公开医疗卫生工作方面政策文件、健康科普、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十)安全生产:公开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监管规则、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十一)食品药品安全:公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监管规则、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十二)社会救助:公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工作方面政策文件、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三)应急管理:公开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情况等信息。

  (二十四)公共文化体育:公开公共文化体育方面政策文件、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五)重点工作安排:实事项目、目标任务安排、督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执行情况。

  (二十六)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基本信息、资金分配、实施进展、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二十七)科技项目管理:资金安排、项目验收。

  (二十八)重大民生信息:质量信息、放心消费信息。

  (二十九)新闻发布会:预告、申请、制度、回顾。

  (三十)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十一)农业供给侧改革:发布春耕生产、夏管、秋收秋种等关键时段农业生产指导信息;发布重要农产品面积、产量、进出口等经济数据;公布全市农业结构调整、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质量安全品牌创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信息;公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数据。

  (三十二)国有企业: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改组、转让、增资扩股,负责人职务变动,招聘信息,年度薪酬国有产权交易。

  (三十三)重大决策预公开:草案、解读、意见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三十四)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市场行业规范及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执法信息。

  (三十五)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困难人员资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儿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

       (三十六)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公开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信息。

       (三十七)助企纾困:公开助企纾困信息。

  二、主动公开体系编排体系

  (一)信息索引号

  (二)生成日期

  (三)公开日期

  (四)文件编号

  (五)公开时限

  (六)发布机构

  (七)公开形式

  (八)公开方式

  (九)公开范围

  (十)有效期

  (十一)公开程序

  (十二)部门编制

  (十三)体裁

  (十四)主题

  (十五)关键词

  (十六)文件下载

  (十七)内容概述

  三、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滨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机关的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滨湖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时间:9:00—17:00;联系电话:0510-81178233;传真号码:0510-81178253;邮政编码:214000,邮箱:bhqzwgk@126.com。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办公时间:9:00—17:00;联系电话:0510-81173301;传真号码:0510-81178253;邮政编码:214000,邮箱:bhqxxgk@163.com。

  五、申诉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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